Article 45

Amended

法律援助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拒绝办理依法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案件的;

(二)未按照法定期限安排本机构的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

(三)收取受援人财物的;

(四)泄露法律援助事项所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隐私的。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