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三章 申请、受理和实施第二十一条已修改两个以上的法律援助机构均可以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申请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提出申请。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本市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因管辖发生争议时,由市司法行政部门指定受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