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可以通过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所在监狱、看守所、强制隔离戒毒所转交申请。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监狱、看守所和强制隔离戒毒所收到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提交的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转交相关法律援助机构。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