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属于诉讼事项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属于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刑事案件的,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属于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向有权处理机关所在地、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无法确定的,可以请求市司法行政部门确定。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