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三章 申请、受理和实施第二十条已修改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属于诉讼事项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属于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刑事案件的,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属于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向有权处理机关所在地、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无法确定的,可以请求市司法行政部门确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