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办法/第三章 保护和污染防治第二十条有效本市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采取隔离防护。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二)养殖、旅游、游泳、垂钓;(三)倾倒、堆置工业废渣、医疗垃圾、生活垃圾等废弃物;(四)使用化肥和化学农药;(五)其它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