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本市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采取隔离防护。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养殖、旅游、游泳、垂钓;

(三)倾倒、堆置工业废渣、医疗垃圾、生活垃圾等废弃物;

(四)使用化肥和化学农药;

(五)其它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