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三)设置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所;

(四)设置养殖场;

(五)向水体排放生活垃圾、污水;

(六)在水体清洗车辆;

(七)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容器和包装器材;

(八)向水体排放其它各类可能污染水体的物质。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