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办法/第三章 保护和污染防治第二十一条有效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排污口;(二)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三)设置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所;(四)设置养殖场;(五)向水体排放生活垃圾、污水;(六)在水体清洗车辆;(七)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容器和包装器材;(八)向水体排放其它各类可能污染水体的物质。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