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十七条已废止集贸市场的开办者应当负责市场内公共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建立健全相关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集贸市场内的经营者应当保持摊点、门前的清洁卫生。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