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十六条已废止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卫生管理人员,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并采取必要的卫生管理措施,保证公共场所各项卫生指标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