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广告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已废止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受到保护。在其有效期内,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拆除、迁移、遮盖和损坏。因城市建设需要撤除户外广告的,拆迁单位应当提前30日通知广告设置者,并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