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市场管理,应当坚持开放搞活,加强宏观调控和依法管理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建设市场。市场建设应采取多渠道投资,多家兴建。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

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