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公安、税务、城建、环保、文化、卫生、药监、检验检疫、技术监督、物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市场的管理和监督。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