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税务、城建、环保、文化、卫生、药监、检验检疫、技术监督、物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市场的管理和监督。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