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经销第二十三条禁止上市物品的,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经销第(一)、(二)、(三)、(八)项物品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二)经销第(四)项物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限期改正;

(三)经销第(五)、(六)、(七)项物品的,责令其停止经销,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