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五章 罚则第二十五条已废止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规定的分别给予以下处罚:(一)有第(一)项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二)有第(二)、(三)项行为的,给予警告,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限期改正;(三)有第(四)项行为的,没收计量器具,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四)有第(五)项行为的,责令停止,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