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开办市场或开办市场过程中,制造假证明、假文件取得开办许可证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限期补办或更正有关手续、取缔等处理,并对开办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