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五章 罚则第二十四条已废止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开办市场或开办市场过程中,制造假证明、假文件取得开办许可证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限期补办或更正有关手续、取缔等处理,并对开办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