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下列物品禁止上市:
(一)毒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液制品;
(二)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仿真枪支、炸药、雷管、导火线等爆破器材;
(三)反动、淫秽、凶杀暴力、封建迷信、有损国家和民族尊严的书刊、画片、音像制品;
(四)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及失效、变质的物品;
(五)无厂名、厂址、品名、合格证、生产日期、保质期、中文标识等商品;
(六)按规定应当检疫而未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植物及其产品;
(七)安全性能不合格或未贴安全标识的进口商品;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上市的其他商品。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