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市场经营者第二十二条已废止禁止经营者下列行为:(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骗买骗卖;(二)排斥和控制他人的正常交易活动;(三)哄抬物价、互相串通垄断价格或垄断经营商品;(四)使用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销售商品短尺少秤;(五)进行伤风败俗和有损身心健康的演艺活动;(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