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有关企事业单位没有按照决定限产、停产或关闭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日连续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处罚时间自决定下达后擅自生产之日起,直至执行决定之日止。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