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已修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配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因设备检修、更新等原因需要停止使用或者拆除的,应当安排在非采暖期完成,并事先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采暖期,因设备故障确需停止使用或者拆除的,应当及时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