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Amended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配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

因设备检修、更新等原因需要停止使用或者拆除的,应当安排在非采暖期完成,并事先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采暖期,因设备故障确需停止使用或者拆除的,应当及时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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