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在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之前,应当经过原环评审批单位验收,未通过环保验收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