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控设备正常运行。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执法依据。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设立监测档案,妥善保存监测的信息和数据,保存期限为三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删除和更改数据。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企业应当将排污情况主动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