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防教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国防教育是国民教育的组成部分,应当纳入整个国民教育体系。开展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接受国防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