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防教育条例/第四章 教员、教材、设施和经费第十三条有效国防教育的教员,由国防教育委员会从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中聘任:(一)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二)具有较丰富的国防知识或者一定的军事技能;(三)具有较强的组织和表达能力;(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国防教育工作。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