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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防教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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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组织领导和职责
第十二条
有效
驻鄂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支持和配合地方开展国防教育。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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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