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国防教育的教员,由国防教育委员会从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中聘任:

(一)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具有较丰富的国防知识或者一定的军事技能;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和表达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国防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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