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活动,可以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违法用地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一)个人和非宗教团体在公众场所设置宗教设施的;(二)未经批准,扩建、迁建宗教活动场所的。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