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一)在宗教活动场所外或者未经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合主持、组织宗教活动的;(二)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传教的;(三)违反规定举办宗教培训活动的;(四)未经认定并备案的人员主持宗教活动的;(五)宗教教职人员未经批准擅自跨地区主持宗教活动的。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