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修建、制作其他形式的大型露天宗教景观的,由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