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Amended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活动,可以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违法用地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一)个人和非宗教团体在公众场所设置宗教设施的;

(二)未经批准,扩建、迁建宗教活动场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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