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第四章 供热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供热企业应当与用热户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内容应包括供热期限、室内温度、维护责任、收费标准、缴费时限和结算办法及违约责任等。供用热合同文本应当使用由市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发布的文本。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