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第四章 供热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本市供热期为当年十月十日至次年四月十日,供热企业不得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如出现异常低温情况,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提前供热和延期停热,供热企业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执行。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