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第四章 供热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供热企业拟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日六个月前提出申请,市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供热企业在供热期内不得停业、歇业。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