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Repealed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市长、县长(含区长,下同)、乡长(含镇长,下同)负责制。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是森林防火工作的行政职能部门,对森林防火负有重要责任。

林区各单位都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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