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四条第(三)、 (四)、(五)项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二)履带车、铁轮车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三)擅自进行对城市道路有损害的各种作业的;(四)向路面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废物及冰雪,情节严重的;(五)其他损害城市道路的。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