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

(二)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

(三)擅自在桥梁或路灯设施上悬挂标语、广告或其他挂浮物的;

(四)挖掘现场未能设置护栏、警示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的。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