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四条第(三)、 (四)、(五)项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

(二)履带车、铁轮车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

(三)擅自进行对城市道路有损害的各种作业的;

(四)向路面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废物及冰雪,情节严重的;

(五)其他损害城市道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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