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专用车辆在执行任务时,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专用证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和行驶方向的限制。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