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城市道路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建管并重、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市、县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的类别,定期公布市、区和县所管辖的城市道路范围。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