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按照职责负责所管辖的城市道路管理。

县、区(含抚顺经济开发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所管辖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交通、水务、铁路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