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按照职责负责所管辖的城市道路管理。县、区(含抚顺经济开发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所管辖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规划、建设、公安、交通、水务、铁路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