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城市道路的义务,并有权对损坏城市道路的行为进行监督、制止和举报。对维护城市道路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