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扶持下列企业发展生产,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一)民族乡、民族村所办企业;(二)少数民族职工占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企业;(三)民族贸易企业和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四)清真食品(含清真饮食、副食)企业。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