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对居住在生产、生活条件恶劣的边远山区的少数民族农户实施有计划地开发性移民搬迁。开发性移民搬迁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坚持鼓励与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对于跨县安置的少数民族农户,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生产、生活用地、资金和物资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帮助其发展生产,改善生活条件。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