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烟草专卖管理工作。市、州、直管市和县(市、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烟草专卖管理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其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为主。各地烟草公司负责本辖区内烟叶和烟草制品的生产经营与企业管理。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