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第三十四条有效学校全面实行校长聘任制。校长由州、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聘任,聘任中、小学校长应当分别具有中学一级、小学高级以上教师职称,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制度,新任校长应当取得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持证上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校长任期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加强履职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校长奖惩、续聘或解聘的重要依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聘任的校长实行无级别管理,聘任的校长享受校长津贴。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