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州、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实行教职工年度业绩考核制度,完善激励机制,将师德师风和教育教学工作实绩考核结果作为受聘任教、晋升工资、评聘专业职称、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