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第三十五条有效健全州、县人民政府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州、县人民政府义务教育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地方教育费附加和城市教育费附加由州、县人民政府足额拨付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用于义务教育。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