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学校全面实行校长聘任制。校长由州、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聘任,聘任中、小学校长应当分别具有中学一级、小学高级以上教师职称,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历。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制度,新任校长应当取得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持证上岗。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校长任期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加强履职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校长奖惩、续聘或解聘的重要依据。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聘任的校长实行无级别管理,聘任的校长享受校长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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