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集贸市场交易第二十四条已废止集贸市场的商品价格和经营性服务收费,物价部门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物价部门没有规定的,由交易双方公平议定。经营者在集贸市场销售商品应明码标价。以农副产品交易为主的集贸市场应当设立复秤台。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23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