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集贸市场的商品价格和经营性服务收费,物价部门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物价部门没有规定的,由交易双方公平议定。

经营者在集贸市场销售商品应明码标价。

以农副产品交易为主的集贸市场应当设立复秤台。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