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集贸市场交易第二十五条已废止经营者转让、转租其使用、租用的摊位、柜台、场地和设施的,转让(出租)和受让(承租)双方应当达成协议,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租赁他人摊位、柜台或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真实名称或标记。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23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